关于试行《建筑工程装饰设计单位资格分级标准》和确保建筑工程设计整体性的通知 -太阳成tyc7111cc

  建 设 部   关于试行《建筑工程装饰设计单位资格分级标准》和确保建筑工程设计整体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经委),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建设(计划)司:   一、近几年来,随着各类大型公共建筑的建设及人们对建筑物室内外环境质量要求的提高,促进了建筑装饰设计专业化发展的进程。与此同时,专门从事建筑装饰设计的各类单位也得到迅速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对此类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我部制订了《建筑工程装饰设计单位资格分级标准》。现印发试行,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诉我部设计管理司。   二、建筑工程设计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建筑工程设计全过程中,各专业各工种只有进行密切的协调、配合,才能保证整个工程设计工作的顺利完成。但目前发现一些部门将建筑工程设计的专业工种及其设计内容割裂出来,单独发放专业设计许可证,有的利用行业特权垄断设计任务。这种作法不仅严重地破坏了建筑工程设计的整体性,使国家建设造成损失,助长了行业的不正之风,也给工程设计管理工作带来了混乱。为此,要求: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坚决制止利用行业特权割裂、垄断建筑工程设计任务的行为,严格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格管理,除建筑装饰资格按本通知附件规定审定外,其他专业不得单独进行资格认证。   (二)建筑工程设计一般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动力、经济概预算等专业。建筑规划红线范围以内的各类管网管线、道路、绿化、构筑物以及室内外环境装饰,电视电讯,消防系统以及居住区、厂前区总体设计等内容,均属于建筑工程设计范畴。凡具有建筑工程综合设计资格的单位,即可承担其资格等级内规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全部设计内容。   (三)承揽建设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原国家计委统一印制的工程设计证书,并按相应建筑工程设计资格承担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印发的设计证书或设计专业许可证一律无效。   附:建筑工程装饰设计单位资格分级标准   建筑工程装饰设计单位资格分级标准   一、建筑装饰设计是建筑工程设计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建筑,室内设计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建筑物的功能及其环境的需要,为使建筑物室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运用建筑工程学、人体工程学、环境美学、材料学等知识而从事的一种综合性的设计活动。建筑装饰设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建筑物室内空间布局,材料选择、色彩、家俱、灯俱、陈设的设计或选型以及与之相关的室外环境设计及经济概预算等。   二、建筑装饰设计资格分为甲、乙、丙三级,各级资格标准如下:   (一)甲级单位:   1.单位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建筑装饰设计的经历,独立承担过五项特、一级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装饰设计,并已建成使用,工程质量优良。   2.单位中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5人,建筑,室内设计专业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五名具有高级职称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实践五年以上资历并主持过五项特、一级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设计的技术骨干。结构、水、暖、电气、通风、经济等配套专业至少各有一名工程师。   3.单位内部建立了一套有效的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有比较先进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乙级单位   1.单位具有三年以上从事建筑装饰设计的经历,独立承担过五项二级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设计,并已建成使用,工程质量良好。2.单位中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建筑、室内设计专业人员10人,其中2名具有高级职称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实践3年以上资历并主持过二项二级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设计的技术骨干。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等管理制度,有良好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丙级单位   1.单位具有2年以上从事建筑装饰设计的经历,独立承担过五项三级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设计,并已建成使用,工程质量合格。   2.单位中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建筑和室内设计专业技术人员6人,其中2名具有中级职称从事建筑装饰设计2年以上资历,并主持过两项三级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设计的技术骨干。   3.有比较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等管理制度,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承担任务范围   (一)取得甲级建筑装饰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建筑装饰设计任务范围不受限制。   (二)取得乙级建筑装饰设计资格的单位,可以承担综合建筑设计乙级单位任务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装饰设计任务。   (三)取得丙级建筑装饰设计资格的单位,可以承担综合建筑设计丙级单位承担任务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装饰设计任务。   四、建筑装饰设计是建筑工程设计的一部分,建筑装饰设计的资格认证按《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其证书统一使用原国家计委印制的《工程设计证书》,证书及副本中的证书等级和证书编号统一按“建设装饰×级”和“××省(简称)装饰设证字×××号填写。建筑装饰设计甲级资格由建设部审批,乙、丙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设计主管部门审批。   五、持有综合建筑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即可承担相同级别的建筑装饰设计任务,不需另外申请建筑装饰设计资格。其他承揽建筑装饰设计任务的单位,均按本标准进行资格认证。   六、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以往规定与本标准不相符的,以本标准为准。   (199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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